郑商函〔2026〕69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使用烧碱、对二甲苯从事生产的企业,参与郑商所烧碱、对二甲苯期货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交割及仓单相关业务,可以提交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过的安全评价报告作为资质或资格证明。会员应当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