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15号)等相关规定,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将资产管理计划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公告如下:
按照审慎原则,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各类关联交易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
(三)与关联方开展证券等交易,交易对手方、质押券涉及关联方。
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且单笔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单笔关联交易金额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5%以上。
一般关联交易包括:
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关联方指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自律机构对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管理人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