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居间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期货公司可合作的居间人条件进行了规范。《办法》于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期货公司合作的机构居间人应当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期货公司合作的自然人居间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办法》等的规定;(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五)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六)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现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通告如下:
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或居间合同到期后至过渡期结束时未完成《居间协议书》续签的居间人,与我公司的居间合同及合作关系于2022年9月9日自动解除或终止。
特此公告。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